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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楼市再起限购潮!两天八地加码楼市调控![图文]
编辑:郑州楼市网 2017年09月24日11:13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摘要:重磅!楼市再起限购潮!22日至23日凌晨,先后有重庆、南昌、南宁、西安、长沙、贵阳、武汉、石家庄八地出台新的楼市调控政策,其中重庆、南昌、南宁、长沙、贵阳、石家庄6城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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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重点内容:

    南昌:除“三限房”和之前有限售规定的住宅外,全市新交易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全部须证过两年方可出售。

    石家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发文之日起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南宁: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须证过两年方可转让。

    重庆: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未满两年不得上市交易,认定时间以买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长沙:启动限售+4!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本市有1套房的,也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才可以购房第2套商品住房。

    西安: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贵阳:新政要求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新政要求自2017年9月23日零时起,凡在贵阳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

    武汉: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2、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不得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不难发现,楼市正逐渐转向限购、限贷、限价,限售的“4限时代”,八城之后,又一轮调控潮要来了么?

    附:南昌政策原文:

     附:石家庄政策原文:


     附:重庆政策原文:


     附:南宁政策原文:


     附:长沙政策原文:

    


     附:西安政策原文:

    


     附:贵阳政策原文: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障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控制投机投资性炒房行为,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加强商品房网签撤销管理,严格控制网签撤销行为。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捂盘不售、虚假销售、哄抬价格等行为。对龙头涨价项目要约谈房开企业并限期整改。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统筹管理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等,尽快落实并公布近三年全市及各区(市/县)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和年度供应计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强化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合理调节住宅用地供应时序,消化周期在 36 个月以上的区(县、市),要停止供地。 36-18 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8-12 个月的,维持正常供地;12-6 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 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

    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 20% 调整为 3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

    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 年内限制转让

    自2017年9月23日零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 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五、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联名查处机制,规范代理行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经纪人员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系统,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由市住房建设城乡局牵头,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代理经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模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七、以上条款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武汉政策原文: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物价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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