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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整治再出新规:违法建设断水、断电、必要时可采取堵路、断路措施……
编辑:郑州楼市网 2018年10月15日09:13 来源:郑州楼市网
摘要:近日,河北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对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零容忍”,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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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对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零容忍”,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严格执法,应拆尽拆,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屡禁不止”“循环整治”的顽疾,为河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 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加大

    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


     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

    + 发现违法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必要时可采取堵路、断路措施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责令商砼企业停止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供应,函告相关单位停水、停电,必要时可采取堵路、断路措施。建设、施工或有关单位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擅自预售商品房,将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罚款

    《意见》提出,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权威发布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提醒群众不要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意见》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开发企业:

    1、对于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

    2、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并对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

    5、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

    6、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7、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施工企业:

    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

    房地产中介机构:

    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

    凡为违法项目销售(或以认筹方式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应罚款的一律依法从重裁量处罚。

    + 对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将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

    《意见》提出,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1、对开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新项目,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土地招拍挂,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2、对施工企业,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增项、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3、对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企业,住建部门、城管部门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4、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将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5、在市场禁入期内,凡记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不得担任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6、有执业资格的,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意见》要求,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要倒查监管部门责任,严肃问责,绝不手软。


     对在日常监管中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违建行为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记入“黑名单”或干预、插手项目开发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从事违法建设或为违法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供电、渣土运输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的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对房地产领域管理秩序混乱的市、县,要启动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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