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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要点
编辑:郑州楼市网 2011年02月11日14:14 来源:郑州楼市网
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税率: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征收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012年开征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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